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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判用餐受伤精神赔偿

2000-09-28 来源:生活时报 通讯员马军 记者许昌兵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27日讯(通讯员马军记者许昌兵)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用餐导致受伤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但这个简单的案件却引发了关于消费者人身受损害时到底有没有精神赔偿的思考,同时也对经营者在管理中对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负有怎样的义务进行了判定。

朱继东是报社的一名文字记者,2000年5月28日下午6时许,朱继东与朋友王寿臣、李晓梅、赵焕军、杜园强到位于海淀区茂林居甲1号楼1层的海德美食城就餐,点菜之后,几个朋友推杯换盏,谁知就在朱继东在移动自己的座椅时,右手中指被椅子铁腿与面之间的缝隙夹伤,当时鲜血流了下来,菜还没吃,人却不幸遭“暗算”,朱继东等人与美食城的服务人员理论起来,服务人员当时用创可贴替朱继东包扎了伤口,9时许陪朱继东去北京电力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完后,朱继东又被叫回餐厅,并在餐厅服务人员的一再要求下结了帐,然后又返回医院治疗。当晚朱继东在治疗输液过程中不停呕吐、全身颤抖,医院诊断为“肌注破伤风抗毒素后出现过敏反应,全身出现皮疹”。朱继东作为记者,平日用右手进行书写,但受伤影响了他正常的工作、生活。朱继东先后到北京电力医院、新华通讯社机关服务局门诊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治疗,此后朱继东多次找海德美食城解决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朱继东气愤之下诉至公堂,7月12日海淀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法庭上,海德美食城辩称,朱继东到我公司就餐时右手受伤,但其陈述右手是椅子夹伤的我们有异议,我们的服务员并没有看到事发的经过,无法确定朱继东致伤与我们有关,其就餐支出餐费也是合理的。我们出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事发当日已陪朱继东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当日的医疗费。朱继东没有医院出具应予休息的证明,故不能陪偿误工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现在不同意朱继东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于2000年9月27日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判决:北京海德美食城有限公司退还朱继东餐费112元;赔偿朱继东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2926.3元;赔偿朱继东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

据悉,此类型案件的赔偿精神损失在北京市尚属首例。仅夹伤右手中指,法院为何要判定精神赔偿呢?原告代理律师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张洪莉认为,由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安全的隐患,未履行法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使原告朱继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并承受了伴随身体损害而带来的精神痛苦,其损害后果是严重的。故海德美食城的侵权行为给朱继东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依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一般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从规范经营者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给予朱继东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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